永泰县樟台农业融合发展示范基地G-06-2地块边坡挡墙及三通一平工程澄清、修改通知
招标编号:E3501250102802092001
招标文件澄清修改如下:
1、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7项29.1条款中“履约担保提交时间”修改为:“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提交。若因发包人原因,将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迟履约担保提交时间”。
2、投标须知前前附表第40项34.2条款中,原:“34.2.19本项目含石方约24213.29万立方米(详见工程量清单)要求投标人自行处置并缴纳石方资源费……”,现修改为:“34.2.19本项目含石方约24213.29立方米(详见工程量清单)要求投标人自行处置并缴纳石方资源费……”。
3、投标须知前前附表第40项34.2条款中,原:“34.2.21 投标人须在电子标书制作系统中唱标信息的报价其他信息处填入石方资源费的投标报价金额,应于投标函中的石方资源费的投标报价金额保持一致,金额以万元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有效数字,具体格式如下:石方资源费的投标报价为人民币 万元”,现修改为:“ 34.2.21 投标人须在投标函第6条(其他补充说明)中填写石方资源费,金额以万元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有效数字 ”。
4、第四章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款履约担保条款中,原:“……履约担保期限: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后 90 日止……”,现修改为:“……履约担保期限:自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后28日止……”。
5、第四章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第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条款中,原:“……(10) 承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以下约定执行。违约金的金额按照以下规定的金额计算:①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变更的一人次计扣违约金:30 万元;其他人员变更的一人次计扣违约金:8 万元;擅自更换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每人次支付违约金 30万元人民币,施工员、质量员(质检员) 、材料员、安全员、机械员、试验员每人次支付违约金 8 万元人民币。②项目部人员在监理人发出开工通知或工程实际开工后 5 天内(包含 5 天)未进场; 或 3 个月内经查 3 次不在岗或未经批准离开工地连续超过 3 天;存在上述情形,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按 30 万元计扣违约金,其他人员每人次按 8 万元计扣违约金……”,现修改为:“……(10) 承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以下约定执行。违约金的金额按照以下规定的金额计算:①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变更的一人次计扣违约金:15万元;其他人员变更的一人次计扣违约金6万元;擅自更换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每人次支付违约金 15万元人民币,施工员、质量员(质检员) 、材料员、安全员、机械员、试验员每人次支付违约金6万元人民币。②项目部人员在监理人发出开工通知或工程实际开工后 5 天内(包含 5 天)未进场; 或 3 个月内经查 3 次不在岗或未经批准离开工地连续超过 3 天;存在上述情形,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按 15万元计扣违约金,其他人员每人次按 6 万元计扣违约金……”。
6、第8章第1节资格文件中的《四、投标人诚信承诺函》第六点原:“我单位如在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评标工作中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及出借他人资质的,本人自愿承担法律责任,接受相应刑事、纪律和行政处罚以及失信惩戒”,现修改为:“六、我单位如在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评标工作中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及出借他人资质的,本人自愿承担法律责任,接受相应刑事、行政和纪律处罚以及失信惩戒。我单位知晓现行法律法规对上述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其中对于出借资质供他人投标违法行为,行政监督部门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7、删除第8章第1节资格文件中的《十八、工程分期实施企业知悉承诺书》。
本澄清、修改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有不同之处的以本澄清、修改通知为准。
招标人: 福建省永阳振兴乡村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福建省耀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