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工程招标代理行业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行业自律机制,恪守职业道德,营造诚信守法、爱岗敬业、客观公正、精益求精的良好风气,促进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行业持续、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提高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自觉抵制违法违规、违约失信行为的意识和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特制订本公约。
第二条 在福州市行政区域(包含六区七县(市))内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遵守本公约,并受本公约约束。
第三条 本公约由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章 招标代理机构行为准则
第四条【委托代理】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开展代理服务前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并在其资格许可、招标人委托范围、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约定的职责和权限内办理相关招标事宜,提供相关代理服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也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第五条【依法执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国家和行业的标准和规范,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服务主体的合法权益。
招标代理机构在从事招标代理服务过程中,应当始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若发现相关当事人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及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如实反映情况。
第六条【诚信履约】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依法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基础上,对招标人负责,勤勉认真、尽职尽责地履行全部代理服务工作和承诺的义务,并恪守职业道德、廉洁自律。
第七条【充分告知】 招标代理机构在开展代理服务过程中,应当向招标人及时告知招标代理工作实施情况的相关信息,除非得到事先授权,否则在招标活动中形成的招标工作计划、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及其澄清或者修改、中标通知书等主要文件,以及需作出的可能影响招标结果的各类重要决策,均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约定提前报告招标人审核确认。
第八条【自愿有偿】招标人自行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自愿接受招标人委托提供招标代理服务,并基于委托范围、服务工作量、服务质量等因素收取相应的招标代理服务费。
第九条【严格保密】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守在代理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和技术秘密,及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委托合同约定应当保密的信息。
第十条【利益回避】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第十一条【能力建设】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重视专业能力建设,提高招标代理服务质量和效率:
1、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本规范要求,制定和执行本企业内部有关招标代理服务的规范;
2、加强招标代理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建立和完善招标代理业务职业道德体系;
3、建立和完善招标代理服务质量管控体系,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等招标成果文件实行校审制度,对服务程序实行监督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及其责任追究制度;
4、重视招标代理专业人才队伍和专家库资源建设;
5、提升招标代理服务场所的环境、配套服务设施的水平;
6、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电子方式加强企业内部以及与相关当事人之间的信息交流和科学管理,积极推动信息积累及利用,提高服务效率。
第十二条【规范竞争】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觉规范市场行为,维护企业以及行业良好形象,严禁以下行为:
1、在宣传、广告、投标文件中弄虚作假;
2、为承揽业务,作出违法、违规的承诺,或者提出与实施成本和市场价格水平明显不符的;
3、故意贬低、恶意诋毁同行企业。
第三章 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合格的职业素质能力,坚持诚信守法、客观公正、专业科学、经济高效的行为准则,自觉遵守招标采购法律法规、政策和职业道德规范,依法承揽服务项目并按照项目需求以及约定的服务要求,规范提供招标采购专业服务。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正确理解和执行国家和行业的标准规范,自觉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遵守招标采购行业自律规章和企业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和权利义务;禁止违法违规行为;
2、严格遵守招标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坚持依法规范招标采购、客观公正评价交易对象、诚信履行服务合同、对服务质量精益求精;
3、努力提升招标采购职业素质和服务能力水平,积极参与招标采购行业经验和专业知识的学习培训以及交流,自觉接受招标采购职业继续教育,不断更新招标采购专业技术知识,了解国内外招标采购行业发展动态。
第十四条 廉洁自律,规范履职;不得利用单位和个人职务之便向委托人或者其他任何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除了依法获取约定的服务费之外,不得收受任何利害关系人的财物;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不得允许他人以招标代理从业人员本人名义执业。
第十五条 严格保守招标采购服务中应当依法保密的招标投标信息、国家秘密信息、招标投标主体与从业单位以及其他相关主体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禁止利用机密信息非法牟利:招标采购中,如果招标代理从业人员本人与相关主体存在利益关联或者冲突,应当严格回避。
第十六条 自觉维护招标采购职业形象和行业信誉,坚持同行和同事之间的平等有序竞争和团结友好合作;主动接受政府、招标投标行业组织、社会公众以及所在企业的行为监督。
第四章 合理收费
第十七条 招标代理服务费可参考福建省物价局“闽价【2002】房457号”文件规定,由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根据招标代理业务性质、委托招标代理业务范围、委托招标项目的技术复杂程度、招标代理服务成本投入、招标代理服务质量与专业深度、市场物价水平和服务供需状况等因素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不合理压低收费标准的方式争揽业务,不得以明显低于成本的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合理收费标准以协会在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发布的行业市场参考价和最低保障价为参考依据,抵制恶意低价、不合理低价竞争行为,维护行业发展利益。
第五章 协会规范
第十九条 遵守协会的各项规定,积极响应、参与、支持协会的各项安排和活动,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应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业务学习培训,提高自身专业服务水平。
第二十条 按照“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网站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有关事项的通知(榕建招[2021]116号)”中的要求及时将项目的招标信息上传至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网站并保证信息合法、真实、准确。
第二十一条 在协会的组织下,经常沟通信息、交流经验、互相学习、互相支持,以求共同进步和发展。
第六章 违规行为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公约第二章【招标代理机构行为准则】的代理单位、第三章【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和第四章【合理收费】的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协会将视情形轻重对其给予以下惩戒措施:
1、训诫;
2、警告;
3、通报批评;
4、公开谴责;
5、取消行业评优评先的推荐资格;
6、缴纳惩戒金;
7、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8、取消会员资格;
9、根据违约情节轻重在协会网站发布3-12个月不良行为公示;
10、建议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差异化监管,暂停其一定期限的招标代理资格或者相应的行政处罚;
11、经常务理事会以上议事机构(含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的其他处理方式。
训诫,是一种警示性的惩戒措施,是最轻微的惩戒方式,适用于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初次因过失违规或者违规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训诫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实施。采取口头训诫的,应当制作笔录存档。
警告,是一种较轻的惩戒措施,适用于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规,但情节较轻,应当予以及时纠正和警示的情形。
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缴纳惩戒金适用于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故意违规、违规情节严重,或者经警告、训诫后再次违规的行为。
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是指在会员权利中止期间,暂停会员享有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章程规定的全部会员权利,但并不免除该会员的义务。
除口头训诫外,其他处分均需作出书面决定。
第二十三条 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决定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可以同时责令违规会员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 通报批评措施可通过以下方式作出:
1、通过协会网站予以通报批评;
2、报请住建主管部门依据闽建筑函[2018]26号文件(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和闽建[2020]8号文(《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办法》)予以通报批评并纳入不良信用扣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的执行接受有关住建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 鼓励在福州市行政区域(包含六区七县(市))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加入协会,以推进和提高我市招标代理活动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进程和水平。
第二十七条 欢迎协会会员向协会举报违反行业公约的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协会将按本公约第六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 2021 年12月 15 日第 六 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